日期: 2026-06-22 浏览量:33 来源: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易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细市监罚送告〔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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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5月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阜新市细河区行政处罚告知书(阜细市监罚告[2026]23号),内容是:对你(单位)故意拖延退还货款的违法行为,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还货款;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阜新市细河区行政处罚告知书(阜细市监罚告[2026]2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鸿峰、孙妍
联系电话:0418-3999829
联系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行政服务大厅五楼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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