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29 浏览量:161 来源:区委政法委员会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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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十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法委、区委的部署要求,统一政法、综治、维稳等方面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对全区政法、综治、维稳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4、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区政法各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区政法各单位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大力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5、组织推动政法、综治、维稳的调研和宣传工作,探索政法、综治、维稳工作改革创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6、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7、办理上级政法委、区委、区政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中国共产党阜新市细河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三、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政法委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收支总预算90.9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9.5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9.5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3.7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1.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2.64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政法委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①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减少0万元,下降幅度为0%。
②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34万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政法委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政法委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政法委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合计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
(六)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细河区委政法委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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