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26 浏览量:273 来源: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第一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统战部概况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省、市委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向区委反映统一战线方面的重要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全区统战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
2.负责党外代表人士拟任区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部门党外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推荐工作;负责党外干部、统战干部和党内领导干部统战理论、方针、政策的培训、规划、指导工作。
3.负责联系全区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向上级反映其意见和建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精神,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研究、贯彻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抓好区委关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组织联系工作;受区委委托,向民主党派成员、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区委重要会议精神;竭力选拔、培养新一代党外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教育管理工作。
4.负责宣传贯彻《反分裂国家法》,研究、拟定我区贯彻党和国家及市对台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全区对台工作,保证对台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台经贸、宣传、接待、联络、交流交往等工作,做好台胞、台属的思想工作。
5.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和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抓好侨胞、侨眷联谊工作。
6.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指导、协调全区民族、宗教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7.负责联系区工商联,受区委委托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协调工商联全面工作。调查、研究并向上级反映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团结、帮助、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并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
8.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并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9.负责统战系统和区级部门及乡镇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10.负责指导乡镇、区级部门的重大统战活动;负责统战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抓好统战业务培训工作。
11.负责指导台联、侨联各项工作。
12.完成市委统战部和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
无内设机构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无
一、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二、阜新市细河统战部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78.55千元 ;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31.77千元,商品服务支出42.36千元,补助家庭支出4.42千元 。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2021年收支总预算478.55千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千元。
(三)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2021年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运行经费预算为355.49千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统战部2021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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