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26 浏览量:321 来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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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察委)概况
(一)基本情况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承担检查并处理区直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调查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纪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会同区委直属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党(工)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考察查各地区、各单位纪检机构和区纪委、区监察局派出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指导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各个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履行区委、区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情况: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综合办公室。
预算单位含巡察办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收支总预算4119.22千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额了78.71千元。其中:财政拨款增加了78.71千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91.72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10.49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59.71千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39.77千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0千元。
①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增加40千元,增加幅度为40%.
(三)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200.67千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监委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细河区纪委监委2021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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