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预算

日期: 2021-02-26 浏览量:224 来源: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在区委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监督实施,统筹谋划全区行政体制改革,负责党政群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

3.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拟订全区各级机关行政编制分配方案和全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方案。

4.拟订区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乡镇街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审核。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直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审核和审批,负责区直议事协调机构日常管理;协调全区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

6.负责指导区直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7.拟订全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合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相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8.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等事项的审核和审批,执行中央和省市事业单位编制标准。

9.监督检查全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党政群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全区控编减编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10.建立和完善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依法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承办区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11.负责本机关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12.完成区委、区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中共细河区委编办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


三、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收支总预算300.94千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了2.28千元。其中:财政拨款增加了2.28千元。一般公共服务增加了12.73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了13.46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0.34千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了2.67千元。

(二)关于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千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运行经费预算为28.92千元。

(四)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中共细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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