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预算

日期: 2021-02-26 浏览量:15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第一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们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工商联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建设、管理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其实施。

2、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

3、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做好辖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关政策的宣传、材料初审和上报工作,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4、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5、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6、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8、负责推进行业科学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9、负责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违法案件。

10、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等重大活动。

11、组织实施市政、环卫、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全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住建局局长室 副局长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细河区住建局机关

二、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住建局2021年预算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6613.81千元;支出包括:行政运行311.34千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5930千元,城管执法192.95千元,住房和保障支出47.96千元,卫生健康支出60.98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0.58千元。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16613.81千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15946.53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5946.53千元 。行政运行增加311.34千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增加15444.62千元,城管执法增加192.95千元,住房和保障支出1.59千元,卫生健康支出22.51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26.48千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千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运行经费预算53.6千元。(四)阜新

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预算为  0千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21年本部门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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