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18 浏览量:336 来源: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徐杨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
2、承担有关财政、金融方面公益性服务保障职能。
3、负责防控地方养老金支付风险,负责区直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保险费日常核算工作;负责全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全区政府债务项目的申报,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负责对我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往来,积极创新融资机制,拓展融资渠道,为我区融资载体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
5、负责对区直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和相关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
6、负责汇总和分析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乡镇财政决算级统计工作。组织镇、街开展协税护税、增加经济总量扩大税源夯实税基工作等;承担区本级非税收入账目的管理、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收费目录清单。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财政票据电子化系统管理。
7、组织和实施对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工作;向上申报并组织实施村级公益实业财政奖补项目工作;负责汇总和分析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乡镇财政决算级统计工作。
8、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设综合部、社会保障部、债务金融部、收付结算部、财税部、评审采购部6个内设机构。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构成为1个,即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其中设综合部、社会保障部、债务金融部、收付结算部、财税部、评审采购部6个内设机构。
二、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等。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总预算1469.41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297.4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97.42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305.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3.0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减少5.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27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①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77.7万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纳入绩效管理的项目支出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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