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4-18 浏览量:294 来源: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徐杨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2、负责拟定全区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掌握地方病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控科研协作与技术交流,组织实施有关地方病防控项目工作;负责地方病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3、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审核报销医药费;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
4、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基本药物制度;负责上级拨入的基本药品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财务核算工作;按照采购等有关规定,负责基本药品货款的审核、支付、管理等工作。
5、做好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干部保健工作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区干部保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统计、指导等工作;负责开展干部疾病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工作。
6、建立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及时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的技术服务和宣传咨询活动。
7、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
8、承担区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妇幼保健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细河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总预算168.56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5.2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减少5.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0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7.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0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减少14.41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千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80万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22年细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年度预算收入168.56万元。年度预算支出168.56万元,其中人员类项目163.76万元;公用经费类项目4.80万元。年度主要任务: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公用经费4.80万元,部门预算基本支出人员经费163.76万元。年度绩效目标: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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