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214 来源:细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法律援助申请人: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二、法律援助形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四)其他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不受经济困难限制和免于核查经济状况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细河区中华路25号
法 律 援 助 电 话:0418-3954200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特此告知。
阜新市细河区司法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法律援助申请表
援申字[ ]第 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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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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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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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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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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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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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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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本人 (身份证号 )
委托 (身份证号 ),
系本人 (与本人关系),办理
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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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家庭人均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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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
重大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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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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