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29 浏览量:197 来源:细河区人社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细人社监列决字〔2023〕0406号
用人单位: 沈阳峰范东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3MA0UFKBB0Mgg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侯** ,身份证号码:2210114************1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 ,身份证号码:210911************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拖欠魏**、韩*等30人工资240703元,并且未按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阜细人社监令字〔2022〕1202号)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12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阜细人社监列告字〔2023〕0406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9 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阜新市细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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