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六类的救助对象

日期: 2025-04-14 浏览量:64 来源:细河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1. 应急救助人员

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或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

因灾无法在原住房居住,需政府安置并提供临时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住房未严重损毁但短期内因灾导致吃穿用等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2. 过渡期生活救助

对象: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住房恢复重建完成前,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含非常住人口)

3.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对象:因灾导致唯一居住房屋受损且无力自行修复的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倒塌房屋:需整体重建;

严重损坏房屋:需大修或局部拆除;

一般损坏房屋:需一般维修后可继续使用。

排除范围:独立厨房、工棚、活动房等辅助用房不纳入补助

4. 旱灾救助

对象:因旱灾导致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5.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对象:冬令、春荒期间因灾导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6.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象: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含非常住人口及救灾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家属),政府发放抚慰金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