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9-16 浏览量:1 来源:细河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易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202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结果公告 如下:
一、年检结论情况
全区应参检社会组织167家,实际参检129家,未参检38家(包含停业、拟注销单位)。经审核年检合格单位126家,年检基本合格单位3家。
二、年检中发现个别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
1.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未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2.未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3.未按规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4.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存在以上发现的四种问题,且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我局均要求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上传年检系统,并要求其按期整改完毕。
三、有关要求
(一)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未按期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下开展自查整改,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初步材料,整体整改期限为3个月。其中,拟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免于本年度年检,注销登记办理时限为3个月。未按期参检但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通过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重大事项备案。未在规定7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初步材料的,由区民政局予以行政约谈。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整改不到位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纳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二)恳请各业务主管单位严格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法定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请扎实做好所辖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与指导,对仍有存续必要的,督促并指导其按期保质完成问题整改;对无存续必要、符合注销条件的,及时指导并协助其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共同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秩序,推动辖区社会组织健 康有序发展。
(三)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经验,纠正不足,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公告同时印送给各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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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河区民政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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