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01 浏览量:230 来源:细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细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细河区卫生健康执法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进一步促进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合法利益,特制定2023年细河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管理对象和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等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抽查的方式开展依法监督检查。按要求认真完成和落实好国家、省、市、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工作,提高双随机抽查的有效性、精准性,抽检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二、工作目标
1、围绕卫生健康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科学精准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始终把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不动摇,加固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网,做好疫情防控督办督查落实工作,对防控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2、强化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管。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运行监管力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各项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消毒隔离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及牙科诊所废水规范处置,医疗机构消毒产品合格并规范使用,监督覆盖率达100%;
3、加大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执业行为。依法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定期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 持续打击非法行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4、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质量提高,依托标准,规范主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规范经营,继续开展“四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健康证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建档率达100%;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及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的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做到监督覆盖率达10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单位量化分级率达100%。
5、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强化经常性监督监测。按照供水人口、日供水量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合理安排水质监测频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设备、布局、涉水产品等全面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对集中式和二次供水供水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及时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督促供水企业建立自检系统,加强水质消毒,完善相关资料。
6、认真做好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综合监督检查。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班深入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学校饮水、校舍、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和幼师体检、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及病因追踪排查、晨检制度及传染病疫情报告、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制度。
7、巩固提高卫生综合监督协管能力。继续推进社区和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检查员队伍建设,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切实落实卫生监督协管任务。
积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评及指导工作。全年组织协管员集中培训一次,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率达95%以上,每季组织督导考核一次,提高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能和水平。
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卫生综合监督协管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和摸排卫生监督信息的能力。
8、全面履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职责。持续开展职业病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将对全区的厂矿企业及放射诊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责任制与制度、职业危害申报、三同时工作、用人单位培训、防护设施与装备、公告告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诊断诊治、劳务外包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检查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落实情况;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查处各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围绕十类重点违法行为立案处罚,集中打击、治理一批职业健康领域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孝南区职业病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做好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宣传。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周”、“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12.4法治宣传日”等宣传日,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大力宣传,借助各种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公示卫生许可、卫生监测、行政处罚等工作信息,提高群众健康防范意识。
10、完善信息化综合监管。运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对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智能监管,深入推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质量控制,避免错报和漏报。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卫生健康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推进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序号 | 检查的对象 |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公共场所:宾馆、旅店;经营面积30㎡以上理发店;美容店;经营面积1千㎡以上商场、超市;经营面积150㎡以上公共浴室;游泳馆;歌厅等。 | 有效证件、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用品用具、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燥声、燥音、光度、照明、采光、空气质量监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量化分级管理规定,每年一次; | 日常监督检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重大活动期间抽查。 |
2 |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人员资质、执业地点、依法执业情况(传染病、医疗废物、放射卫生、毒麻药品、医疗广告、血液安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毒麻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有证件的医疗机构:全年至少1-2次; 非法医疗机构:发现立即取缔。 | 现场检查 |
3 | 学校卫生 | (1)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2)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4)学校卫生室、保健室 (5)学校卫生管理员培训 (6)教学生活设施卫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每年至少 1次 |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检查 |
4 | 生活饮用水及 二次供水 |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健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健、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3)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6)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7)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健、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8)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须经卫健委审批后方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 | 每年至少 1次 |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
5 | 餐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 | (1)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2)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4)消毒工艺流程应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 (5)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7)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8)批次出厂的餐饮具必须有合格的检验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 | 每年至少 1次 |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细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细河区卫生健康执法各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扎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进一步促进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合法利益,特制定2023年细河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管理对象和检查方式 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等单位开展日常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抽查的方式开展依法监督检查。按要求认真完成和落实好国家、省、市、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工作,提高双随机抽查的有效性、精准性,抽检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二、工作目标 1、围绕卫生健康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科学精准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始终把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不动摇,加固筑牢常态化疫情防控网,做好疫情防控督办督查落实工作,对防控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2、强化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管。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预检分诊运行监管力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各项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消毒隔离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及牙科诊所废水规范处置,医疗机构消毒产品合格并规范使用,监督覆盖率达100%; 3、加大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执业行为。依法开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规范执业行为;定期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 持续打击非法行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4、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质量提高,依托标准,规范主城区公共场所四小行业规范经营,继续开展“四小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健康证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建档率达100%;对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及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服务的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做到监督覆盖率达10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单位量化分级率达100%。 5、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强化经常性监督监测。按照供水人口、日供水量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合理安排水质监测频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设备、布局、涉水产品等全面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对集中式和二次供水供水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全监测,对水质监测不合格的及时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督促供水企业建立自检系统,加强水质消毒,完善相关资料。 6、认真做好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综合监督检查。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班深入各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学校饮水、校舍、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和幼师体检、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及病因追踪排查、晨检制度及传染病疫情报告、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制度。 7、巩固提高卫生综合监督协管能力。继续推进社区和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检查员队伍建设,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切实落实卫生监督协管任务。 积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考评及指导工作。全年组织协管员集中培训一次,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率达95%以上,每季组织督导考核一次,提高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能和水平。 进一步优化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卫生综合监督协管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能力和摸排卫生监督信息的能力。 8、全面履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职责。持续开展职业病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将对全区的厂矿企业及放射诊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对责任制与制度、职业危害申报、三同时工作、用人单位培训、防护设施与装备、公告告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诊断诊治、劳务外包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检查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落实情况;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查处各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围绕十类重点违法行为立案处罚,集中打击、治理一批职业健康领域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孝南区职业病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9、做好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宣传。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周”、“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12.4法治宣传日”等宣传日,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大力宣传,借助各种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公示卫生许可、卫生监测、行政处罚等工作信息,提高群众健康防范意识。 10、完善信息化综合监管。运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加强我区医疗机构对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智能监管,深入推进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质量控制,避免错报和漏报。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卫生健康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推进卫生健康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全过程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序号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公共场所:宾馆、旅店;经营面积30㎡以上理发店;美容店;经营面积1千㎡以上商场、超市;经营面积150㎡以上公共浴室;游泳馆;歌厅等。 有效证件、卫生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用品用具、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燥声、燥音、光度、照明、采光、空气质量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量化分级管理规定,每年一次; 日常监督检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重大活动期间抽查。 2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人员资质、执业地点、依法执业情况(传染病、医疗废物、放射卫生、毒麻药品、医疗广告、血液安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毒麻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有证件的医疗机构:全年至少1-2次; 非法医疗机构:发现立即取缔。 现场检查 3 学校卫生 (1)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2)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4)学校卫生室、保健室 (5)学校卫生管理员培训 (6)教学生活设施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每年至少 1次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检查 4 生活饮用水及 二次供水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健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健、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3)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6)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7)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健、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8)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须经卫健委审批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 每年至少 1次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5 餐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 (1)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2)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4)消毒工艺流程应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 (5)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7)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8)批次出厂的餐饮具必须有合格的检验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 每年至少 1次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6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件、生产条件、原材料管理、产品检验、产品标签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是否与许可时相一致;企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执行等情况。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每年至少 1次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7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 责任制与制度、职业危害申报、三同时工作、用人单位培训、防护设施与装备、公告告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诊断诊治、劳务外包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每年至少 1次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4 |
6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件、生产条件、原材料管理、产品检验、产品标签和从业人员培训等是否与许可时相一致;企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执行等情况。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 每年至少 1次 |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
7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 | 责任制与制度、职业危害申报、三同时工作、用人单位培训、防护设施与装备、公告告知、检测评价、职业健康体检、诊断诊治、劳务外包 |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每年至少 1次 | 日常监督检查、国家双随机任务抽检 |
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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