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04 浏览量:23 来源:细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易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细河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细河区四合镇太平沟村于2017年办理采伐许可后至今未还林案,阜细农罚决字〔2025〕第(004)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管理部分第74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即13815元×2=27630元。2.责令于2026年年底前恢复完成未还林地块林地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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