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河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局长进现场做解读”活动

日期: 2024-05-21 浏览量:124 来源:细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按照《阜新市细河区开展第十八届“5·15政务公开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刘震深入基层、主动服务,在细河区农业农村局驻双汇动检办公室全面解读了关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政策内容,切实提升畜牧工作,促进营商环境提升。

一、生猪定点屠宰

目前生猪的屠宰适用本条例,牛、羊等畜禽的屠宰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和集中检疫制度。国家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屠滥宰是指生猪未在合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生猪产品未经过严格有效的动物疫病检疫、肉品品质检验,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而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是生猪定点屠宰场需建立并严格落实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生猪产品出场记录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召回制度等,确保生猪从入场到屠宰再到出场都经过层层把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猪检验保障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场聘请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主要负责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围绕动物疾病、肉品质量、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开展检验。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宰前、宰后、实验室等检验岗。宰前检验岗负责接收、待宰、送检检验和信息登记,宰后检验岗负责宰杀过程中的头蹄、内脏、胴体检验和复验,实验室检验岗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二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屠宰规模派驻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对屠宰场进行入场监督,对屠宰的生猪进行宰前检疫、屠宰同步检疫,确保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无动物疫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此外,农业农村部门还会对屠宰场进行日常检查,对其屠宰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保证生猪产品没有动物疫病。

三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会有“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疫验讫印章,产品进入市场都会严格索证索票,生猪产品经营者都需确保“两证两章”齐全,购买生猪产品时应尽量到正规场所购买。

三、法律责任

《条例》对以下屠宰相关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屠宰场不再具备屠宰条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屠宰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等行为,都作出了处罚规定。具体处罚内容包含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产品及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针对部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收回标志牌,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通过“5·15政务公开日”宣传活动为契机,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巩固和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依法行政、阳光用权,及时主动公开服务事项,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力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农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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