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事项办事指南

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210 来源:细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的法律依据、服务对象、运行流程、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及投诉举报电话。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诊疗救治经过及病例复印件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材料(物证、人证、证人证言、照片等)
       5.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材料
       6.伤残等级划分结论
       7.死亡证明

  三、服务对象/办理条件:

  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给付申请

  2、卫健委接收申请材料,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卫健委核查后,给出是否给付决定,并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

  4、结案归档。

  五、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对拨付的补助和抚恤金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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