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细河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年检结果的公告

日期: 2025-09-15 浏览量:96 来源:细河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易琳 文字大小:

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2024年630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了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结果通报如下:

一、年检结论情况

全区应参检社会组织174家(其中教育事业类91家、体育事业类9家、卫生事业类38家、民政事业类26家、劳动事业类5家、康复托养中心1家、社区工作者服务指导中心1家、社会团体3家),实际参检137家,未参检37家(包含停业、拟注销、拟撤销单位)。经审核年检合格单位118家,年检基本合格单位19家。

二、年检中发现个别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

1.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未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2.未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3.未按规定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4.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存在以上发现的四种问题,且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19家单位,我局均要求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上传年检系统,并要求其按期整改完毕。

三、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及未参检的社会组织处理情况

对于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及未参检的社会组织,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能够积极配合,有存在必要的督促其及时整改;没有存在必要的、需要注销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整改和注销时限均为3个月)。对于未参加年检但确有特殊情况,且根据工作需要仍需保留的单位请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具体原因。

整改单位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整改报告书或情况说明;未报送整改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以及已不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必备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到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本公告同时印送给各行业主管部门。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44-8正阳馨居综合办公楼三楼309室。

联系电话:0418-3965900。

附件:附件1:2024年度检查结果合格名单.docx

             附件2:2024年度检查结果基本合格名单.docx

             附件3:2024年度检查未参检单位名单.docx

             附件4:整改报告.docx

             附件5:情况说明模板.docx 

                                 细河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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