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20 浏览量:130 来源:区扶贫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顺利开展扶贫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为公众提供扶贫信息,特制定如下信息公开制度:
一、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承办扶贫信息公开事宜;编写提供扶贫工作公开的信息;扶贫信息公开目录和扶贫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扶贫信息进行审查;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对扶贫信息的发布,要严格把关。一是不得发布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二是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部门)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发布政府信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四是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扶贫开发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四、要及时完成经办的扶贫信息公开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与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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