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01 浏览量:2994 来源:区财政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直与镇、街道、管委会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省、市和区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研究细河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道、管委会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区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省、市和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财务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在上级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编制并执行本级政府债务举借计划;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组织政府债券申报、发行、拨付与使用监管;开展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统计、监测政府债务信息,按规定公开政府债务数据;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事务;监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运作;统筹财政资金、资产和资源,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十二)、代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依法对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二)、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以及党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二十五)、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六)、负责本机关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承担金融企业党建、防范和处置属地金融风险、营造健康优质的金融环境;研究分析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细河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本地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细河的资金投入;拟订全区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等金融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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