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4-03-08 浏览量:101 来源: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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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八、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十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第三部分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区委有关工作要求。

   2.组织实施区本级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3.负责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热线及网络平台业务工作。

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三、阜新市细河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收支总预算78.24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78.2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8.24元;公共安全支出58.97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89元;卫生健康支出3.71元;住房保障支出6.67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三公”经费预算数0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

元。    

(三)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3.46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车辆数量合计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用技术用车0台。占有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

(六)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0%。

2024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阜新市细河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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