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26 浏览量:84 来源:细河区教育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区属各幼儿园:
根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幼儿园变更登记、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手续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家长,妥善安置在园儿童”。由于阜新市细河区天才宝宝幼儿园、阜新市细河区博文智星幼儿园、阜新市细河区碱巴拉荒幼儿园等3所幼儿园已向我局提交《终止办学申请》,现3所幼儿园已经终止办学。为此我局决定取消以上3所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阜新市细河区教育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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