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2028 来源:细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服务机构细河区辖区内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需开具门诊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的公民

四、申报材料:

1.就诊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原件(如委托办理,代理人另需提供身份证)

2.门诊经治医师签字盖章后的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3.凡属作诊断证明(用于办理残疾证、休假、休学、保险报销等),患者须持街道、学校相关证明。

五、服务项目和内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六、服务流程

1、门诊患者:持门(急)诊病历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2、住院患者:持所在科室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去门诊部办公室办理;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418-6325969

八、办理地点:细河区辖区内医疗机构

九、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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