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388 来源:细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三、服务对象:医患双方

四、服务机构:

细河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序号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服务地点

1

阜新市细河区卫生健康局医政科

贺艳玲

0418-6325969

阜新市细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五、服务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六、服务流程:

  1.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并且已被受理,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3.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七、服务要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令第351号)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701号)内容执行

八、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418-632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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