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出生医学证明

日期: 2023-11-15 浏览量:1472 来源:细河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一、什么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二种情形:(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二)其他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原则上,新生儿母亲应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需要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者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指定的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原始凭证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出生的新生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儿需要出生证明类材料的,到县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针对首次签发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3.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情形(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儿母亲和父亲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母亲和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提供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五)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使用军官证、士官证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要求换发的,应当提供办理原《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的证件,及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与军官证、士官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由原发证机构出具的有效居民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新生儿父母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五)新生儿母亲和父亲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去哪儿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部门

受理地址

受理接待时间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细河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细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每周三

下午1:00-3:00

0418-6325965

0418-6325965

    四、多长时间可以办好?

  在当事人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理。

   五、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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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办理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是否可以代办?

  可委托办理,但需要相关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材料。

八、举报电话

   0418-632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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