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审批

日期: 2023-10-27 浏览量:148 来源:细河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申报条件《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予以修正)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 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移植、砍伐五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

1、绿地权属单位意见

2、城市树木砍伐审批表

3、承诺书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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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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