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4-10 浏览量:106 来源:细河区政府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四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细河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细河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经一定程序聘任,为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律师。
第三条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的聘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业务派遣和联络、管理、考核工作。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不占聘用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职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聘用可以成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专家学者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三) 所在律师事务所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律师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 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
(五)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任期为2年,并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届满后重新聘任。
第六条 区政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职责
(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代理区政府参与讼诉、调解,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区政府起草重大合同和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参与处置重大的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五)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外聘专项法律顾问:
(一)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重大影响力的诉讼案件;
(二)区政府认为需要外聘专项法律顾问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服务制的形式。
法律顾问对所承办的事项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经区司法局整理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区政府。
第九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诚信、正值、恪尽职守,严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
(二) 按时参加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会议。未经区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业务,对外宣传或者办理其他事务;
(四)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如果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回避,并按时限完成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条 区司法局协助区政府所属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法律服务需求计划,经双向选择确定服务对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区政府需要专项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另行选聘,并签订《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中发生的除服务费以外的下列合理费用,按照行政机关报销标准,由所服务的单位实报实销:
(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因在区外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宿费);
(三)经所服务单位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区政府给外聘法律顾问安排工作时,应充分提供资料、配合外聘法律顾问收集材料,合理安排工作时限。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建立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实行一所(人)一档,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登记。
工作档案应当包括服务协议、个人简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采用情况、述职报告、考核材料等内容。
实行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以(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为主。
第十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一)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或者全市被推荐;
(二)为行政机关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三)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3次(含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四)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十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的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义务的;
(五)政府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所需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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