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4-09 浏览量:54 来源:细河区政府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四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决制止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堵塞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漏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建设诚信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境内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政权建设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关键产业发展示范、推广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区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七条 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
法律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核准意见的审批;指导项目单位进行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稽查。区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计划审查、工程决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对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并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住建、国土、环保、应急管理局、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项目中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批复《招投标核准意见》前,拟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主要包括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付款计划,明确项目预付款、按进度付款比例、质保金等情况,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由区财政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核确认,经区政府投资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议定资金付款计划,通过后方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招投标核准意见表》,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细则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细则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罚款;可以责令停止项目建设,责令整改;中标人拒不整改,即启动法定程序,中止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细则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招投标法》,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细河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意见审批表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附件1:
细河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意见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上级补助资金(万元) | |||
资金来源 | ||||
项目责任人及电话 | 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 |||
发改局 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局 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长 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3: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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