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预算

日期: 2018-04-04 浏览量:254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2、负责权限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3、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实践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4、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5、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8、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9、按权限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按权限监督实施辖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1、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药品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2、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3、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    

   14、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    

   15、承担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16、按权限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    

17、承办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细河区市场监管局设派出机构3个,分别是:四合市场监管所(副科级)、常青市场监督管理所、丹阳市场监督管理所。    

机关设有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科、消保科、质监科、个体科和公平交易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罚没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6166.85千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338.7千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88.7千元,罚没收入减少50千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22.3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663.3千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307.44千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39.4千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千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千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千元。   

①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20千元减少120千元,下降幅度为100%,下降原因主要是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我局公务用车实际保有量为0,全部上缴细河区政府(资产系统未做调出)。

(三)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54.04千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千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为150千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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