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审计局2018年预算

日期: 2018-04-04 浏览量:260 来源:区审计局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参与市审计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3.负责向区政府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区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区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接收委托对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市和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区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区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经济责任办公室、审计信息中心。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二、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和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993.01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28.6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8.63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上年持平,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42.05千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38.53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57.5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0.35千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71.86千元。(四)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审计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元。

(五)阜新市细河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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