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0 浏览量:1792 来源:细河区政府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四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系统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及政府系统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及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避免出现工作失误,防范重大风险,提升决策水平,确保政令畅通。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阜新市细河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细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共细河区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细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向区委及时请示或报告,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按程序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三条 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动细河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依法行政。坚决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依规施政、依纪从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集中行使职权,集体研究解决问题。
(四)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区情实际出发,请示工作依据充分、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事项明确,报告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切实做到措施实、工作实、数据实。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扣全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一)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
(二)重大事件、应急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处置情况;
(三)中央、省、市批转的重要文件和信访案件;
(四)中央、省、市领导来细河开展工作;
(五)中央、省级新闻媒体来细河采访;
(六)领导干部代表区政府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情况;
(七)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或外出离阜;
(八)领导干部参加中央和省市级调训情况;
(九)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十)贯彻落实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区委书记专题会等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十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十二)各级巡视巡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应由区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十四)区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医疗、失业、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情况;
(六)投资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七)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区政府工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以及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八)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九)水、大气、土壤的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情况;
(十)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十二)区政府依法行政情况;
(十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或报告:
(一)分管领域重要工作进展、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二)分管领域重大事件、应急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处置情况;
(三)中央、省、市批转的重要文件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四)中央、省、市领导来细河开展工作情况;
(五)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来细河采访情况;
(六)代表区政府参加市级以上会议情况;
(七)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情况;
(八)离开岗位或外出离阜;
(九)参加中央和省、市级调训情况;
(十)个人有关事项;
(十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
(十二)分管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审计意见反馈及整改等工作情况;
(十三)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十四)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进展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一)贯彻落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包括预算调整)、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四)大额财政资金安排和支出事项;
(五)处理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
(六)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动植物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性事件;
(七)中央部委、省级厅局及市级部门对涉及细河区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八)中央、省、市领导来细河开展工作;
(九)中央、省、市级新闻媒体来细河采访;
(十)参加中央、省市会议时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
(十一)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调研时安排的重点任务;
(十二)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拟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拟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的全区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十四)拟以区政府名义举办、申办、承办的重要活动;
(十五)部门、单位拟组织的重要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十六)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十七)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进展情况;
(十八)其他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凡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请示报告,如时间紧急也可当面或用电话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事后补报专报;
(二)凡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专报,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
(三)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各镇、街道、六家子管委会、细河工业产业基地管委会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区政府向区委、区人大请示报告;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镇、街道、六家子管委会、细河工业产业基地管委会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分管副区长、区长阅批;
(五)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部门、单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各镇、街道、六家子管委会、细河工业产业基地管委会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专题研究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在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定前,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经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区政府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实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制度。每年年底,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区政府修改完善并报区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对没有列入年度清单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提出。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对区委决定、区人大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政府系统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要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会议反馈单
2.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调研活动反馈单
3.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工作任务反馈单
附表1:
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会议反馈单
填报部门: 编 号:
会议名称 | |
会议时间 地 点 | |
出席领导 | |
我区参加 人员及范围 | |
会议部署 任 务 | |
落 实 意 见 | |
落 实 意 见 | |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注:2日内将反馈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14,反正面打印,联系电话:3965013
附表2:
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调研活动反馈单
填报部门: 编 号:
时 间 地 点 | |
出席领导 | |
调研内容 | |
我区参加 人 员 | |
部 署 任 务 | |
落 实 意 见 | |
落 实 意 见 | |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注:2日内将反馈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14,反正面打印,联系电话:3965013
附件3:
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工作任务反馈单
填报部门: 编 号:
任务交办时间 | |
任务交办方式 | □电话 □会议 □调研 □其他 |
任务交办内容 | |
落 实 意 见 | |
区政府分管 领导意见 | |
区政府主要 领导意见 |
注:2日内将反馈单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14 联系电话:396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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