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0 浏览量:1367 来源:区政府办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第五条,区政府及区政府系统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中增加一项:区委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制度》第七条,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中增加两项:一是代表区政府参加市级以上会议情况;二是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制度》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中增加三条:一是参加中央、省市会议时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二是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调研时安排的重点任务;三是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制度》增加了三个附件,分别为《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会议反馈单》《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调研活动反馈单》《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工作任务反馈单》,这三个反馈单均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政府办,以此推动各部门在落实上级部门安排部署、区委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的同时,保证了区政府班子成员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及时有效落实落地。
二、《制度》框架内容简介
(一)《制度》主体部分共十六条
第一条主要说明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总体上概括政府部门对政府、政府及政府部门对人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点内容;
第三条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该遵循的五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五条是政府及政府系统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共14项;
第六条区政府及政府系统应当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共14项;
第七条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共15项;
第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共18项;
第九条是向区委、人大、政府报告重大事项,主要报告的内容,共5项;
第十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遵循的程序,共5项;
第十一条至十五条为做好重大请示报告制度的5点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二)附件部分共三个
附件一《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会议反馈单》,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领导、我区参加人员、会议部署的任务、落实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附件二《参加省市政府、市直部门调研活动反馈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出席领导、调研内容、我区参加人员、部署的任务、落实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附件三《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工作任务反馈单》,主要包括任务交办时间、任务交办方式(电话、会议、调研、其他)、任务交办的内容、落实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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