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10-26 浏览量:68 来源:细河区人社局 责任编辑:易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文件依据 | 1.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2.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3.关于加力实施稳就业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25〕15号) |
对象范围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
申请条件 |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低保家庭成员;(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6)单 亲抚养未成年人者;(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8)烈属;(9)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
申请材料 |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2)相关困难证明;低保家庭成员提供相关低保证明(如需要); (3)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如需要);(4)需要抚养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 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材料;(5)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如需要)及配偶所在的部队证明材料;(6)烈属,提供烈属证明。 |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机构街道(乡镇) 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2)审核。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3)公示。受理机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4)认定。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详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含5个 工作日) |
办理地点(方式)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辽工大北校区东侧细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 现场告知 |
咨询电话 | 0418-6323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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