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浏览量:176 来源:细河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委 托 人:阜新市细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阜新市细河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阜新市细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事项和范围: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社会救助、殡葬、婚姻登记、慈善、养老、社会组织、地名和儿童福利等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委托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0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委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阜新市细河区民政局负责交到细河区司法局备案,并在细河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
细河区民政局、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姓名 | 执法证号 |
1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局 | 薛荔 | 06090410006 |
2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局 | 丁欣鑫 | 06090410001 |
3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薄波 | 06090410002 |
4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徐杨 | 06090410007 |
5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成飞 | 06090410003 |
6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王四维 | 06090410005 |
7 | 阜新市细河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 李楠 | 06090410008 |
主办单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号 邮编:123000 Email:xhqdzxxw@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80号
辽ICP备2020015509号 网站标识码:2109110001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3965004 网站举报邮箱:xhqdzxx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