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河区综合执法局救济渠道

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188 来源: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权: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细河区人民政府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内直接细河区院起本决不停执行法律定的外。期不复议起行诉讼不履的,将依申请民法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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