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188 来源: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权: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细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有权: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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