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救助审定信息

日期: 2023-07-27 浏览量:100 来源:区应急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为切实保障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的请示》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灾害应急救助

  (一)救助对象。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政府给予紧急生活救助人员为灾害应急救助对象。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分为由政府统一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分散安置两类。

  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是指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的标准给予饮食救助,并保障居住、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紧急转移分散安置的受灾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按15天计算,一次性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3.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生活救助,但不得超过分散安置受灾人员的救助标准。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恢复重建完成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二)救助标准。启动国家I级和II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启动国家III级和IV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

  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救助对象。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救助标准。按每位遇难人员不低于10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补助对象。因当年自然灾害造成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生活困难受灾人员。

  1.房屋倒塌。即因灾导致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维修,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居住的房屋。

  有两处及以上住房其中一处因灾倒塌的,以及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工棚、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1.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含严重损坏必须拆除重建房屋)。按每户不低于2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损坏房屋维修(含严重损坏需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根据损坏程度和自救能力酌情给予补助,户均补助标准不低于2800元。

  五、旱灾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旱灾造成饮水或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二)救助标准。应急救助期内,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

  六、冬春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在当年冬寒到次年春荒期间给予口粮、衣被、取暖或其他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二)救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临时生活救助。酌情给予衣被等生活物资救助。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不低于本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实现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对低保户、低收入户、重点优抚对象、散居特困户等受灾人员,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