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日期: 2023-07-13 浏览量:104 来源: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依据《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试行)中第四章施工与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第三十七条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第三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一条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砖块应提前1~2 天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四十三条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

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四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冬季施工技术措施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 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六条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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