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26 浏览量:573 来源:细河区教育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 民办学校设立(筹设、登记)办理依据:
1. 2016 年 11 月 7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 2016 年《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6. 《阜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阜教发 [2019] 172 号)
二、 民办学校设立(筹设)办理条件:
1.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2. 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3.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资金(不含资产投入)不少于 10 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开办资金的 1/3;
4. 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房屋产权清楚,租用场地的须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三年以上。场地位置应远离噪声源、污染源,应取得消防许可证,学校无危房,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公办学校的校舍作为办学场所;
5.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的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生均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能同时开办2 个以上培训班;
6. 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园址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无各类安全隐患。
7.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8. 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卫生间(含厕所、盥洗室)、衣帽储藏间(柜)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 70、60、20、9 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盥洗室设施完善;
12. 幼儿园应配备晨检室、保健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警卫室、园长室等服务管理用房,最小使用面积均须达到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厨房、消毒室、开水间等供应用房,厨房自成一区,并与生活用房有一定距离,厨房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64 的规定。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
13.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 2 平方米。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运动场,30 米直跑道。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 30%。室外活动场地设草坪、沙地、戏水池和种植园地。14. 幼儿园应有适合幼儿使用、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生活设施和电教设备,配备充足的桌面操作材料、幼儿图书、自制材料。每班盥洗室大便器不少于 6 个。小便器不少于 4 个,洗手龙头不少于 6 个,污水池 1 个。
三、 民办学校设立(筹设)申请材料:
一、 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收原件;
2. 筹设申请报告,收原件;
3. 《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请书》,收原件;
4. 申办人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 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 联合办学协议(非通用),收原件。
二、筹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1. 申办报告,收原件;
2. 《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请书》,收原件;
3. 申办人资质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 联合办学协议(非通用),收原件。
四、 民办学校设立(筹设)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区教文旅局提出办学(园)申请,经实地查看,如该场地适合办学(园)则由区教文旅局下准办函并发电子版表格;
2.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 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按目录要求装订成册装入信封,流转区教育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4. 区教文旅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申请条件,派专家实地查看设置条件,符合条件的,并进行现场和网络七天公示,出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批准书》,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
5.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批准书》。
五、民办学校设立(筹设)材料样表:(略)
六、民办学校设立(登记)办理条件:1.以下所有程序均在在筹设环节完成后进行.2.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3.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资金(不含资产投入)不少于 10 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开办资金的 1/3;5.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相关培训;7.有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或方案,有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8.有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稳定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 30%,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有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9.幼儿园应按国家颁发的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 2 教 1 保,寄宿制幼儿园每班 2 教 2.5 保。幼儿园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10.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 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招生的对象和范围等;
3)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7) 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8) 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9) 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及善后事项;
10) 章程修改程序;
11)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七、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内容:1、举办者 2、培养目标 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 5、办学形式 6、办学条件 7、内部管理体制 8、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9、发展规划) ,收原件;举办者是个人的,签章、盖手印;举办者是公司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盖手印并加盖公章。
2.如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筹设的不再提供);
3.筹设批准书(未经筹设的不需要此项),收原件;4.筹设情况报告(未经筹设的不需要此项),收原件;
5. 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经筹设的不再提供),收原件;
6. 学校资金来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由工商或银行出具。经筹设的不再提供),收原件;
7. 学校章程(必须增加“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验原件收复印件;
8.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名单,收原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收原件;
9. 举办者登记表,收原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校长(负责人)登记表,收原件;校长(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或 5 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财务人员登记表,收原件;财务人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教师名册,收原件;相关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首届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
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收复印件;
12.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收复印件;
13. 教职工党员名单,收原件;
14. 验资报告,收原件;
15. 消防安全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6. 办学场地产权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验原件收复印件;
17. 学校管理制度汇编,收原件;
18. 联合办学协议(非通用。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收原件;
19. 如正式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需提供捐赠协议(经筹设的不再提供,非通用),收原件;
注:“非通用”材料是指仅在特定情况下需提供的材料,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八、民办学校设立(登记)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按目录要求装订成册装入信封,流转区教育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区教文旅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申请条件,派专家实地考察、核实是否按筹设计划设置机构,拟制现场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在核查意见上签字,根据现场评审意见拟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登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评审意见交首席代表审批并制证,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
4.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证书。九、民办学校变更、终止申请资料:
1、民办学校申请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的相应申请变更的报告。
(2)理(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理(董)事会或学校加盖公章的学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申请变更学校层次或类别的,需提交已达到拟变更新层次或新类别设置标准的说明材料;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2、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办理
(1) 学校关于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 原举办者向学校董(理)事会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3)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变更举办者的决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原举办者推选的决策机构自行解散、原决策机构推选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解聘或辞职);
(4)股权转让协议书或看专项审计报告
(5)财务清算材料;
(6)学校资产、文书档案移交清单;
(7)拟任举办者就学校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学校举办者变更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出具的承诺;
(8)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9)拟任举办者推选的新董事会名单;
(10)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3、民办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董事长和校长担任)
(1)学校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辞职报告(社会组织举办者任命或委派的学校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有关任免、委派决定。原法定代表人去世需变更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4)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个人简历、系现任学校董(理)事长或校长的证明材料;
(5)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6)拟任法定代表人就学校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出具的承诺。拟任法定代表人与拟任举办者一致的,可以不重复承诺。
4、民办学校变更办学场地的办理
(1)学校关于申请变更办学场地的报告;
(2)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董(理)事会同意变更办学场地的决议;
(3)新办学场地基本情况(包括地址、楼层)、周边环境、房地面积、房屋结构、功能区域分布、原始用途及消防安全等);
(4)新办学场地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新办学场地为租用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及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消防意见书;
(6)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5、民办学校终止的办理
(1)学校关于申请终止的报告;
(2)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学交董(理)事会同意学校终止的决议;
(3)学校关于在校学生和在职员工分流安置情况及往届学生学籍注册和毕业发证等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含遗留问题处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财务清算材料(财产清偿和剩余财产处理);
(5)举办者就学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学校终止后出现的教育教学、债权债务和其它遗留问题出具的承诺。
(6)登报申明材料;
(7)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缴印章,并注销登记。
6、学校校长变更(实行备案制)
(1)申请变更报告;
(2)校长任职资格证;
(3)校长学历证明、职称、履历;
(4)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5)校长任命文件和聘任书;(6)董事会(理事长)组成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变更决议或会议纪要;(只备案不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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