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市细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6-14 浏览量:545 来源: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丁一 文字大小:

阜细政办发〔2022〕3号


四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阜新市细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细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2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细河提供保障。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研究、早分析、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及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5.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

1.5.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区人民武装部承担防汛抗旱的攻坚任务。

1.5.6 抗旱用水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态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5.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8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5.9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避险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10 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各类工程度汛方案。

1.6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区、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1.2区防指组织机构

区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细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细河分局、细河公安分局、区人民武装部、省电力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供电分公司、四合镇政府、玉龙街道办事处、玉丰街道办事处、玉新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等。

2.2职责分工  

全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指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区防指职责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本区防汛抗旱的政策和制度等,组织制订主要水库、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分级抗旱方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

区防指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全面工作。当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区防指,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区防指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2.2.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设置综合协调和专业指导两个职能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8个职能工作组。

(1)秘书组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国家、省、市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负责审核区领导组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方案及材料,负责审核区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2)抢险救援组

责任单位:区人民武装部、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武装部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

(3)医疗防疫组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职责:负责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4)物资保障组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

(5)核灾救灾组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对转移受灾安置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6)治安保障组

责任单位:细河公安分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调查评估组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8)新闻宣传组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二)专业指导组

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6个职能工作组。

(1)应急专家组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附表:               

防汛会商专家表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1

朴成军

区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13941818222

2

陈伟利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水利事务服务部

部长

副高级工程师

13841884187

3

刘帅

玉龙新城建设服务中心

副主任

工程师

13841851335

4

刘士军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副局长

 

13704982567

5

刘家训

市自然资源局细河分局

科员

 

13904988881

 

(2)水利工程和应急抗旱组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区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

(3)地质灾害防治组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细河分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城市供水和城市防涝组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协调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做好城市供水和内涝防治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防内涝方案预案制定工作。

(5)生产安全组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汛期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6)学校安全和旅游安全组

责任单位: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2.2.3工作要求

2.2.3.1 区防办要切实承担起指挥部日常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职能工作组,建立健全内部机构和各项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指挥部工作规则和办公室工作细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互相补位,确保指挥部高效有序运转,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推进。

2.2.3.2 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作用,提升跨行业、跨区域、跨军地的信息、队伍、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快速集成能力,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提供有力保障。

2.2.3.3 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坚持防救一体,指挥各职能工作组,全力开展水旱灾害风险防范化解、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

2.2.3.4 各职能工作组责任单位要抓紧完善本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吸纳相关成员,建立健全联络员、会商等工作制度,牵头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镇、各街道、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2.2.3.5 四合镇、各街道、管委会要抓紧调整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基于机构设置现状,设置相应职能工作组,镇、街道、管委会职能工作组不论隶属关系,均接受上级职能工作组的工作指导。按照“属地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好做实做细本地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为细河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2.4 四合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四合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企事业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洪抗旱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和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汛情信息

当市气象、水文部门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抢险情况,主要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当堤防在遭遇超标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导致决口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上报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四合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闸门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b、当四合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四合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水利工程蓄水测报制度:水利部门每月1日、11日、21日上报水利工程蓄水量,如遇较大降雨过程,雨后即时上报。其他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统一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土壤墒情、雨情、水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市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水利工程蓄水测报制度:水利部门每月1日、11日、21日上报水利工程蓄水量,如遇较大降雨过程,雨后即时上报。其他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统一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2.2  预防预警行动

3.2.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4)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抗旱重点地区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7)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受旱地区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进行抗旱水源的调度。

(8)限水方案制定。农业生产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耕作技术,制定限水方案;制定城乡生活及工业节水、限水方案,限制缺水地区发展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着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

(9)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2 中小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根据水文部门的洪水预报,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通知各涝片行政责任人和排涝抢险责任人,做好农田排涝准备、组织和抢险工作。

3.2.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部门应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流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抗;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区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发生特大旱情时,对全区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全地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调配方案。

4.1.8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①细河、九营子河有一个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②四合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③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4.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①细河、九营子河有一个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四官营子河、三家子河、拉拉屯河有一个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②重点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③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①细河、九营子河有一个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四官营子河、三家子河、拉拉屯河有一个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②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③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0万元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①细河、九营子河有一个流域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四官营子河、三家子河、拉拉屯河有一个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②一般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无堤段河水出槽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③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100万元以上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4.3干旱应急响应条件

  4.3.1  Ⅰ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7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5%; 

②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

③城市干旱缺水率>30%。

4.3.2  Ⅱ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5%;  

②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

③城市干旱缺水率>20%。

4.3.3  Ⅲ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  

②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

③城市干旱缺水率>10%。

4.3.4  Ⅳ级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全区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②全区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

③城市干旱缺水率>5%。

4.4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涉及到跨区域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后立即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汛度汛工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媒体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0)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4.5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况启动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市有关规定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交通、电力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

(7)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后立即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8)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汛度汛工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10)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

4.6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派人参加,视情况启动预案。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科学调度洪水。

(4)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会商后立即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应急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汛(旱)情通报。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7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职能组负责人参加,视情况启动预案,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8.4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9指挥和调度

4.9.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情况。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抢险救灾

4.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4.10.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4.10.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执行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10.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11.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1发生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事发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2.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3信息发布

4.13.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防汛抗旱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旱)情和灾情信息。

4.13.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应急结束

4.14.1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5.1.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2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抢险与装备保障

5.2.1 水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区武装部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应急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②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5.2.6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范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5.2.7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要区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镇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汛抗旱值班人员应享受值班补助。

5.2.8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技术保障

5.3.1 建设和完善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区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形成覆盖全区防汛抗旱部门的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包括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等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必须针对事发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6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筹集下拨救灾款物,协调、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灾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对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四合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区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细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细河区防控抗旱应急预案解读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