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日期: 2022-07-16 浏览量:1213 来源: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责任编辑:徐杨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 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阜 新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是指在阜新服役或在外地服 役但子女户籍在阜新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 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的统一领导下,由阜新市教育局和阜新军分区政治部负责。

第四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免交国家 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及(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选择条件较好的地方幼儿园。

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入地方幼儿园,由军人提出申请,经 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 公示;每年5月底前由幼儿园所在县(区)武装部汇总,审核无 误后于6月底前报送幼儿园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统筹协调予以优 先安排。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及(外)祖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义务教育学校就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入义务教育学校,由军人提出 申请,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 在部队内公示;每年5月底前由学校所在县(区)武装部汇总(市 直属学校由阜新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于6月20日前 报送学校主管行政部门核定并予以安排。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 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以及 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烈 士子女,中考时加30分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类地区 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

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加20分录取。

3、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加10分录取。

符合中考优待政策的,由军人提出申请,由军人所在部队团 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公示;每年5月 10日前由阜新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审核无误后于5月20日前报送 市教育局(报考县里学校的、报送两县教育局),做为普通高中录 取的依据。

第八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 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 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 级中学就读。

第九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达到相关专业的国家体检标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除艺术、体育类外的 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条  对享受各种教育优待政策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拟享受优待政策的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及所在部队代号、优待原因、优待幅度等信息并设立举 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同时符合多项教育优待政策的,按最优 一项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军分区、武装部报送的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进行公示、入学安排等工 ,要统筹地方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各项教育优待政策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军分区、武装部负责本地军人子女优待资格的审 核、公示、统计、具体组织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要及时了解驻地军人子女教育需求,协调地方完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措施办法。

    第十四条  驻阜部队应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支持和联系,调动学校、幼儿园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岛 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具体标准按国人部发【2006】61号、 解放军总后后财【2009]1110号、后财[2009】1111号和后财【2009】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三等功、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驻阜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阜新市教育局及阜新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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