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尽快解决九营子村退耕还林750亩速生杨问题的建议》(23号)答复

日期: 2020-07-10 浏览量:322 来源:区政府办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郑志刚代表:您提出《关于尽快解决九营子村退耕还林750亩速生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审阅并签署意见:

1、按照《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在原政策补助期满后,可以进行更新采伐:需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采伐更新设计,报经镇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开具采伐证。且采伐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需要与原树种一致,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

2、目前没有退耕还林还耕的说法,且退耕还林地块地籍已经改变为林地。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谨此答复

                          2020年 7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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