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的管理监督有效防止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交通事故的建议》(16号)答复

日期: 2019-06-06 浏览量:246 来源:区政府办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杜海鸥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强汽车维修业的管理监督,有效防止因维修质量不合格导致交通事故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请审阅并签署意见:

经过对汽车修理行业的市场主体调查 ,我们排查了此行业的营业执照情况。对于其修车资质,人员技术水平,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职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洗漱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我局监管范围内无法对其提出相应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对其营业执照进行监管。

谨此答复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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