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8-30 浏览量:837 来源:区政府办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背景依据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辽宁省印发了《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阜新市印发了《实施方案》(阜政办发〔2019〕6号)。
二、起草过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总结我省试点工作经验,对推行三项制度作出全面规范和任务分解。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总体要求
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规范事中公示,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公示制度
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规范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严格记录归档,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
发挥记录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制度
明确审核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
(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
(六)加强组织保障制度
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加强督促检查,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五、工作创新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形式要求。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辽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或国家部委制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
细化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形式、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我省为国家确定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省,将《辽宁省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审核范围、审核流程、审核责任中予以吸收吸纳。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细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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