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

日期: 2026-05-19 浏览量:28 来源:细河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易琳 文字大小:

申报条件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

申报材料 

1、绿地权属单位意见(必要件)

2、绿地管理单位签署意见的临时占用和伐移树木申请表(必要件)

3、能够证明所需迁移树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材料等复印件1份(如新建工程需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非必要件)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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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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