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河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日期: 2024-11-06 浏览量:149 来源:细河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参照《阜新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我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区级负责、认证核实、适当奖励、严格保密”和“谁受理、谁核实、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包括: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工贸行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设备、燃气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各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实名举报、凡报必查”的原则,受理、核查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功的第一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重大事故隐患奖励2000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

(一)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核查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在完成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落实举报奖励。举报人需电话提供身份证信息、银行卡,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落实举报奖励;举报奖励金额较大的,举报人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弃奖。

(二)举报同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实后只获得一次奖励,并按举报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自查出的事故隐患,并正在落实整改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恶意虚报、谎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安及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邮寄:阜新市细河区应急管理局(阜新市中华路东段25号),举报电话:0418-3969309等方式举报。

我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单独设立举报电话,报区安委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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