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日期: 2023-02-17 浏览量:188 来源:细河区教文旅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 11 月4日修订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26 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 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办件时限:即办件

四、办理流程说明:

1.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3.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发《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受理条件: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是否收费:否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办理公示:阜新政务服务网

救济途径:窗口工作人员救济,电话解答 运行系统:区级

六、办理材料:

1.申请公文

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3.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4.立项批复文件

七、办理结果:无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