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2-17 浏览量:160 来源:细河区教文旅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申请条件:1、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方针和原则,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坏或对其环境风貌造成破坏。2、制定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申请书:2.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办理结果: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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