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日期: 2023-02-17 浏览量:189 来源:细河区教文旅局 责任编辑:吴旭阳 文字大小:

一、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三、申请条件: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自拟)(原件1份);

2.拟借用文物清单(原件1份);

3.文物借用专家评估意见(原件1份);

4.借用合同草案(原件1份);

5.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原件1份);

6.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原件1

)。

五、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六、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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