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阜新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 2022-04-17 浏览量:233 来源:细河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丁一 文字大小: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油料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按照《辽宁省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辽农办合发〔2022〕2号)文件要求,对全市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为保证贴息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原则

  1、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采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粮油产量和质量。

  2、稳定发展。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食油作物的播种面积,稳定粮油生产,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稳步发展粮油生产。

  3、财政贴息。采取“先贷款、后还款、经审核、再贴息”的方式,降低家庭农产、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种粮油效益,示范和带动其他经营主体从事粮油生产。

  二、实施条件

  1、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粮油作物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2、内部管理比较规范。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于支出记录、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比较完整的家庭农场,以及管理制度健全、会计财务比较规范的合作社,也可以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

  3、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以上。各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服务主体服务面积的标准。

  4、发挥政策担保作用。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

  三、实施要求

  1、贴息对象。贴息贷款是指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含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正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

  2、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玉米种植”、“稻谷种植”、“薯类种植”、“豆类种植”、“油料种植”、“其他谷物种植”,以及“谷物磨制”、“植物油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谷类、豆及薯类批发”等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

  3、贴息期限。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4、贴息比率。我市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比率,实行全市统一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初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率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补助贴息资金总额和各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另行研究确定。

  往年结转的项目资金,与今年的项目资金合并,并按照今年的政策执行。

  四、贴息程序

  1、贴息申请。贴息对象(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贷款贴息申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粮油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农民合作社法人证书、家庭农场登记注册证书)、个人身份证、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等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阜新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2、审核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上述具体实施条件和实施要求,严格审核本地区贴息申请。经县级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阜新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和《阜新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兑付贴息。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县区审核认定的贴息贷款需求和全市贴息比率,将财政贴息资金分解拨付到县区。县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兑付给贴息对象。

  五、实施措施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贴息资金兑付给贷款人。

  2、创新抵押品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3、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实施方案并报市级备案,统筹做好本地区项目具体实施。家庭农场、合作社要按规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贷款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贷款贴息主体资格,实行补助标准统一、先贷先贴、总量控制,并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目标实施管理。

  4、公开贴息政策。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县级应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项目、贴息额度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

 

  附件:1.《阜新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表》

     2.《阜新市2022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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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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