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日期: 2022-05-24 浏览量:196 来源:细河区教文旅局 责任编辑:丁一 文字大小:

1、事项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3、申请条件:需要对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建设工程

4、办理材料:(1)容缺受理承诺书(2)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一份)(3)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一式一份)(4)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一式一份)(5)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一式一份)

5办理时间、的地点: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政务服务中心 B1——B2号窗口。

6、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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