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

日期: 2022-07-15 浏览量:263 来源: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责任编辑:徐杨 文字大小:

一级事项:行政许可

二级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公开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设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发展说明;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8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9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10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1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1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1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14ISP接入意向书

1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变更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地点

细河区行政服务中心B1、B2窗口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418-6327062

八、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初审—场地初审—材料审核—场地终审—行政例会—办结

九、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5日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行政许可决定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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